捧油,我歷劫歸來了...

(噗噗噗,其實筆錄很快啦,只是我回家以後就在睡大頭覺,所以到現在才來打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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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以下是正題的分隔線 * * * * *


下午兩點多我自己搭公車前往三重偵查組,我爸則是載奶奶去士林,順道去載我在當警察的叔叔,我們三人約三點在三重派出所前面。當我抵達約定地的時候,就看見叔叔已經在那裏了,據說他有先進去和其他警察打個照面,結果剛好看見他的同班同學在那裡當什麼副隊長,所以等到我進去作筆錄時,那些叔叔大哥們其實也沒太刁難我。

我本以為做筆錄會很嚴肅,後來才知道如果你只是收到警局通知書給警察問的那種就不用太過緊張,聽說真正恐怖的是被檢察官叫過去,那種的問起話來就真的會有壓力了,大概吧~我也不知道。反正進去之後,我先和那些警察大哥等打個照面,然後看見就偵查佐陳先生開始組錄影機,弄好之後就請我拿出身份證來確認,確認完後就開始做筆錄了,做筆錄時是他邊打字邊問,他將問題打在螢幕上面,然後再問我話,我記得他只問我4、5個問題而已!

首先,他拿出一大疊資料,看起來似乎全是嫌疑人的通知書,然後一個人名一個人名的問我認不認識,由於之前有人替我臆測是否我曾與人結怨,所以對方才會硬扯我進這件事,可是今天我看了一下名單,也很仔細的思考這些人我到底知不知道,結果還真的一個認識的也沒有,所以我就說全部都不認識。

接著他問我,我是否認識甘X翔這個人,這裡我要講一下我很抱歉啥米詹先生的,原來那位指認我的姓甘,而且連名字的字我在上一篇中都打錯了...因此這題我也回不認識,沒聽過。

偵查佐還有問我,1月27日大年初二的凌晨0點到4點,我有無到過三重正義北路上的好樂迪,我回答沒去過。

再來好像就是問我有沒有啥話要補充的,記得我當時心想,挖賽怎麼這麼快就沒了!?枉費叔叔還特地告訴我不管我1月27日在家裡做些甚麼,反正被問到就是回看書啦、看電視啦就可以了,絕對不要講上網,因為上網會有記錄,但是人的記憶力沒那麼好,你怎麼記得你自己兩個多月以前的某一天的幾點到幾點你正在上網,但這點我倒是沒在擔心,因為我記得我1月27日那時候正在縫不織布蛋糕,這我可就記的很牢哩,因為我要趕在去月眉之前把它弄好!XD

大概就是降吧,最後我還有提供身份證影本與行事曆影本給警方,弄完之後,叔叔和那位他認識的警員就叫我們過去泡茶聊天,所以我就過去那裡坐著喝茶,然後聽大人講話,講這件案子的事還有其它他們辦過的案子,只是副隊長跟我說......雖然他們三重分局的警方會相信我今天的說詞,但是他不敢保證檢察官會相信,所以待筆錄資料送過去以後,也許我會有第二次被傳話的機會,但是他們目前是將我的身分從「犯罪嫌疑人」暫改為「證人」,只是嫌疑人有說謊的權利(這點好特別喔@@),證人沒有,所以變作證人就務必要說實話,避免麻煩上身。

總之最後的結果如何要等檢察官自己做判斷,所以我最近必須注意有無要求出庭的傳票寄到我家,因為他們得到的資訊似乎這案件最近可能會開庭,最快的時間是4月14日,但我是希望此案件就此打住,這樣我就不用多跑一趟啦,不過還好我現在身份已被轉作證人,雖說是一位「啥事都不曉得的證人」,但至少可以請領車馬費,哈哈哈。

* * * * * 以下是我得到的案件資訊 * * * * *

犯罪嫌疑人有十幾位,全都是某某國中的,據說當時抓到的時候每個人都不承認,所以警方就收押了其中一位,也就是甘同學(78年次),然後他一個一個的咬,總共咬出十幾個名字,除了兩位被點名的是女生之外,其他都是男的,年紀都在75~78年次之間,然後我很倒楣的就是其中一位,警方還跟我說他們有查過某某國中畢業同學名單,確實就只有我一人完全符合姓名與學校,雖然很不想這麼說,但...靠北!我怎麼這麼衰啦,莫名其妙嘛!

這十來位目前全部都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但警方告訴我嫌疑人並不代表有犯案,只是說這十來位是當時0點到4點一同去唱歌的人,而縱火案發生是4點的事情,他們目前想得到的就是這十來位有多少人涉案,涉案者負責的工作是什麼?提供了什麼器材沒有?以上種種,我只有四個字:「一頭霧水!」反正整件事從頭到尾我就是個倒楣的受害者,目前也只要等看看有無傳票,有的話就到案給檢察官問話或是和其他嫌疑人交叉審問,三重的警察跟我說只要我被傳,我都一定要出庭,可如果沒有的話就沒事,那表示檢察官已經相信我筆錄的說詞。

至於錄影畫面的部份我沒看到,因為他們說影片目前在檢察官那裡,而且就算有影片也無法當作比對,只能當作參考,畢竟嫌疑人很多,且平時照片與本人也會有點出入,更何況是監視錄影的畫面。不過叔叔有告訴我一件事情,目前除了我的行事曆可以當作我的不在場證明之外,如果之後我不幸要出庭,而我又被其他幾個人口徑一致的栽贓,那我可以主動提出請他們去查我的手機通聯紀錄,因為只要我那一天有打電話,我的發話地點一定可以查得到,這樣就能證明我那個時間人在哪裡,哇哇,這個真好用,原來手機還有附加這種功能!

(想到這點就很感謝大包子,因為他要求我每晚睡前都要打給他,所以0點到4點之間我一定有在家中打給他的發話紀錄,這樣正好,至少我有一項證據能夠完全證明我人不在現場!=ˇ=)

大概就是這樣吧,等過了14號都沒有傳票叫我過去,那我應該就沒事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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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nbin72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